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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定等119人与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定等119人(详见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4)116号仲裁裁决书)。代表人杨宁、苏钊凤、肖应军。委托代理人梁柳梅,云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兆康。申请执行人王文定等119人与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区劳人仲终字(2014)1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北一路北侧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A1202**号】。由于处置难度大、周期长,待上述土地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待上述土地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依法处置完被执行人云浮高建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