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重庆阳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重庆阳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刘国富,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刚,男,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重庆阳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泔溪村2组。法定代表人吴忠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毅,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冉荣光,男,1953年2月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刘国富与重庆阳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富于2015年5月26日以现被告不是侵权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刘国富承担,余款19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白明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