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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8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长俊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120号罪犯李长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俊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6号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又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