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李某甲,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某乙,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