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35号申请人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连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青岛海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