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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俞光新诉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光新,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俞光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光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光新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光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俞光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