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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乔爱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2号原告:王桂英。被告:乔爱军。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乔爱军已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