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乔爱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2号原告:王桂英。被告:乔爱军。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乔爱军已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