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46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李某甲,女,198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被告之哥。本院2015年4月8日对王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十三行中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改为“依法由审判员王卫山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三行中的第二十一个字“李”应改为“王”。审判员 王卫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