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46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李某甲,女,198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被告之哥。本院2015年4月8日对王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十三行中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改为“依法由审判员王卫山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三行中的第二十一个字“李”应改为“王”。审判员  王卫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