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