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莲与被告葛正江、葛正泉、葛正海、葛桂芝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葛正江,葛正泉,葛正海,葛桂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秀莲委托代理人秦博被告葛正江被告葛正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被告葛正海被告葛桂芝原告王秀莲与被告葛正江、葛正泉、葛正海、葛桂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莲的委托代理人秦博,被告葛正江、葛正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被告葛正海、葛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秀莲诉称:原告王秀莲与葛忠魁系夫妻,葛忠魁去世前,与原告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北路8号共同购置房产一处(证号为:私房字第0086**号),2014年8月,该房产因国家高铁建设被征收,安置面积为270平方米。上述安置房产为原告与葛忠魁的共同财产,原告有50%的权利。原告与葛忠魁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和葛桂芝。原告与子女四人对葛忠魁名下的50%的财产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依法共同分割原告与葛忠魁夫妻名下高铁安置房产270平方米,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原告王秀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王建华证言一份,2、证人闫又兮证言一份,两份证言证明原告与其丈夫葛忠魁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葛桂芝,现原告起诉四被告要求依法继承具有事实依据,同时被告主体适格。3、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和葛正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葛忠魁共有的房屋在梁园区高铁建设过程中被依法征收,补偿面积为274.5平米,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面积除50%归原告个人外,剩余的50%应由葛忠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和四被告五人平均分割。被告葛正江、葛正泉答辩称:王秀莲之诉无合法客观的书面证据支持,且王秀莲曾答应把其丈夫的原房屋赠给其唯一孙子葛鹏,现该房屋实际不存在,葛正江、葛正泉并未继承任何房屋份额,几十年来,两位老人葛忠魁、王秀莲一直是由葛正江、葛正泉赡养,如房屋存在的话,葛正江、葛正泉应多分,综上该争议的被继承屋不存在,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葛正江、葛正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三十多年一直在尽赡养义务,请当多继承房屋份额。被告葛正海答辩称:被告要求继承应由本人继承的房屋份额。被告葛正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葛桂芝答辩称:被告要求继承应由本人继承的房屋份额。被告葛桂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是否属实,应如何分割房屋,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葛正江、葛正泉、葛正海、葛桂芝均对原告王秀莲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1、原告王秀莲及被告葛正海、葛桂芝对被告葛正江、葛正泉提交的证据证明一份有异议,认为二被告的父母王秀莲、葛忠魁,均是退休工人,每人都有退休金,且所住房屋也是王秀莲和葛忠魁夫妇的,被告葛正泉、葛正江仅是和原告夫妇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能证明其尽了赡养义务,其更不应该多分葛忠魁的遗产。本院认为,因证人未出庭,故本院对二被告该证据不予认定。2、被告葛正江、葛正泉、葛正海、葛桂芝对原告王秀莲提交的证据3本身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了葛忠魁名下房产被依法征收,安置补偿面积为274.5平方米,故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王秀莲与葛忠魁系夫妻,葛忠魁去世前,与原告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北路8号共同购置房产一处(证号为:私房字第0086**号),2014年8月,该房产因国家高铁建设被征收,取得高铁安置房产274.5平方米。原告王秀莲与葛忠魁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和葛桂芝。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北路8号的房产一处(证号为:私房字第0086**号)系原告王秀莲之夫、被告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和葛桂芝之父葛忠魁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该房产为葛忠魁与原告王秀莲的共同财产。现该房产因国家高铁建设已被征收,取得高铁安置房产274.5平方米,该安置房产50%的份额应归原告王秀莲所有,鉴于原告王秀莲的配偶葛忠魁已先于原告死亡,葛忠魁所有的50%的份额应由原告王秀莲与被告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和葛桂芝各继承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铁安置房产的50%的份额归原告王秀莲所有;二、葛忠魁所有的高铁安置房产的50%的份额由原告王秀莲与被告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葛桂芝各继承10%。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葛正江、葛正海、葛正泉、葛桂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窦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