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元明,向已平与陈丽容,朱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明,向以平,陈丽容,朱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徐元明,男,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原告向以平,女,生于1963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容,女,生于1948年1月21日,汉族。被告朱毅,女,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徐元明、原告向以平诉被告陈丽容、被告朱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元明、原告向以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元明、原告向以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明、原告向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元明、原告向以平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