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巧莲诉被告乌海华通公乌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莲,乌海华通公乌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陈巧莲被告乌海华通公乌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巧莲诉被告乌海华通公乌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巧莲诉被告乌海华通公乌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巧莲的起诉。诉讼费5元,应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