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祁建波与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波,杨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祁建波,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杨雪,女,25岁,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祁建波与被告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建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祁建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魏丽珂人民陪审员 陈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