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峰与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峰,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66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金峰,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金荣,总经理。申请人金峰与被申请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松劳仲(2016)办字第9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计人民币6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工业区香车路XXX号B座1号房屋实际经营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中,本院经至上海市工商、车辆、房地产、股权、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敦工业区香车路XXX号B座1号房屋系向案外人上海施庆工贸有限公司租赁;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在本院涉及未了被执行案件7起,标的达2,103,918.83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12368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峰与被执行人上海乐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白志中执行员陈长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