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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志刚与被告甘桂林、冯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志刚,甘桂林,冯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88号原告魏志刚,男,汉族。被告甘桂林,女,汉族。被告冯志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刚诉被告甘桂林、冯志勇(2015)邻水民初字第12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甘桂林、冯志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1,100,000元为限,并提供其所有的渝A*****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甘桂林、冯志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1,10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魏志刚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渝A*****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