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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32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永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前后20时许,1月19日8时许,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三次容留并伙同庾某乙在自己位于从化市鳌头镇的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月20日14时许,公安民警以涉嫌吸毒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庾某乙的证言及指认吸毒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指认尿检结果、吸毒现场照片,证人庾某乙、李某丙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因吸毒被抓后,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寒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