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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淑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7号罪犯田淑芬,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淑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田淑芬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淑芬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淑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淑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