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贺某甲,女,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法定代理人:贺某乙,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