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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健飞、姜贝珍等与姜贞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62号原告倪健飞。原告姜贝珍。原告姜贝妮。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健飞、姜贝珍、姜贝妮与被告姜贞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告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健飞、姜贝珍、姜贝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健飞、姜贝珍、姜贝妮负担。审 判 长  汪俭蓉审 判 员  晏 莹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