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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倪某某诉倪某先赡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062号原告:倪某某,男,193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长在乡哈拉贵村三组。原告:丁某某,女,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倪某甲,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倪某乙,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倪某丙,女,52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被告:倪某丁,女,5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被告:倪某戊,女,48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长在乡。被告:倪某己,女,46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倪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丁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