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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有兵与被执行人李晓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有兵,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539号申请人:谭有兵被执行人:李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有兵与被执行人李晓燕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2015)德城民初字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军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