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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徐传秋与宁伟娜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秋,宁伟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徐传秋,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振良,莱州市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伟娜,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莱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北苑路***号。负责人唐立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秋与被告宁伟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传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