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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成富与罗涛、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潘成富,男,汉族,194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涛,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20358927-3。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富与被告罗涛、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涛、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富撤回对被告罗涛、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潘成富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侣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