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林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退回原告1100.00元,剩余150.00元,由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