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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林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退回原告1100.00元,剩余150.00元,由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