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中医院与金国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中医院,金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3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中医院,住所地东台市北关路*号。法定代表人雷耀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金国泉(又名金国权),1979年10月7月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中医院与被执行人金国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金国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将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中医院住院部的床位交申请执行人使用,同时给付床位占用费19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街道拆迁遗留问题情绪对抗激烈,有关部门正力求妥善解决,本案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街道拆迁问题情绪对抗激烈,有关单位正在会商协调力求妥善解决中,本案暂不便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