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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君良与郑立波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良,郑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郑君良,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立波,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郑君良与被告郑立波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君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