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君良与郑立波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良,郑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郑君良,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立波,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郑君良与被告郑立波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君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