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向荣与何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向荣,何旦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4号原告:董向荣。被告:何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向荣与被告何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向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旦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向荣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旦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向荣撤回对被告何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向荣负担。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