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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向荣与何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向荣,何旦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4号原告:董向荣。被告:何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向荣与被告何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向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旦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向荣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旦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向荣撤回对被告何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向荣负担。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