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木金与林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金,林国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陈木金,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国航,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金与被告林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木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陈木金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