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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木金与林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金,林国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陈木金,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国航,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金与被告林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木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陈木金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