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勒某与把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9号原告勒某,女,藏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系夏河县拉卜楞镇。被告巴某,男,藏族,1981年7月8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亚东地区(现下落不明)。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勒某诉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勒某于2015年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俞君威,审判员项秀卓玛,审判员刘万新组成合议庭,仲格草担任法庭记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巴某下落不明,本院经《人民法院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孩子丹增尕哇,现年4岁。2011年被告无故抛下我们母子离开家庭,至今没有任何音讯,我和儿子的生活仅靠本人家属照顾,这几年一直等待被告消息,但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自被告出走至今,我们分居3年多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贵院提出离婚请求,希望能够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勒某与被告巴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并在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政府登记,婚后生一男孩,名叫丹增尕哇,现年4岁,现由原告抚养。被告巴某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跟被告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勒某所出示的由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告巴某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长期在外,不顾妻儿,未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婚生孩子丹增尕哇,现年4岁,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关于财产问题,原告称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被告缺席未进行答辩,故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勒某被告巴某离婚;二、婚生孩子丹增尕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己选择。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 君 威审判员 项秀卓玛审判员 刘 万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仲 格 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