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省天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福建省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建省天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福建省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利,张建华,吴中堂,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0号。代表人余华强。被申请人福建省天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路13号三华花园19-20#楼连接体综合一层01店面。法定代表人张萍。被申请人福建省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17-1号展示厅、修车库整座。法定代表人张萍。被申请人雷德利,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张建华,女,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吴中堂,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张萍,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天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福建省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利、张建华、吴中堂、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883号]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1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天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福建省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利、张建华、吴中堂、张萍的财产至3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炜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360号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