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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屈一×与屈二×、屈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一×,屈二×,屈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屈一×,被告屈二×,被告屈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一×与被告屈二×、屈三×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