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屈一×与屈二×、屈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一×,屈二×,屈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屈一×,被告屈二×,被告屈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一×与被告屈二×、屈三×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