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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与连荣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连荣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800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6474-X。法定代表人郑小妍,镇长。委托代理人汪家添、翁唐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荣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连荣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以被告连荣杰已同意将房屋交付其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连荣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詹锦林审 判 员  钟乾华人民陪审员  洪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