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丘普养与周桂梅、赖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普养,周桂梅,赖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丘普养,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桂梅,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赖玉明,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丘普养诉被告周桂梅、赖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普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桂梅、赖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普养诉称:2013年3月9日,被告周桂梅向原告丘普养借款15000元,并签订借条,每月利息2%,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止,并由被告赖玉明作为担保人,并约定到2013年5月9日一次性还本息,还款期限到后原告丘普养多次向被告周桂梅追讨都没有结果,也不表态什么时间才能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赖玉明担保人又未督促被告周桂梅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至今尚欠原告丘普养本金15000元、违约金10000元、12个月利息2700元。为维护原告丘普养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桂梅立即付清拖欠的借款15000元,违约金10000元酌情收2000元,12个月利息2700元;2.被告赖玉明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诉讼中,原告丘普养明确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不再主张违约金。原告丘普养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交房确认书及被告周桂梅身份证、车辆行驶证;2.借条1张。被告周桂梅、赖玉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丘普养所举证借条系原件(经核对已退回),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丘普养与周桂梅、赖玉明为老乡朋友关系。2013年3月9日,周桂梅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丘普养借款。于是双方立下借条,该借条主要约定:丘普养借给周桂梅现金1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止,共2个月;本金于2013年5月9日一次性偿还;利率为每月15‰并自愿每月5日前把当月的利息一次性交给丘普养,如果连续2个月没有准时交清利息,视为违约,丘普养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承担10000元的逾期违约金等;丘普养在立条出借人处、周桂梅在立条借款人处、赖玉明在担保人处签名。丘普养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周桂梅15000元。周桂梅借款后按约定利率向丘普养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31日,后周桂梅并未偿还借款本息。经丘普养多次向周桂梅追讨未果,为此,丘普养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另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丘普养的申请及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查封周桂梅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金港路73号朗城家园**幢**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易20033**;房产证号:02130503**]价值10000元的产权份额。本院认为:周桂梅向丘普养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周桂梅在借条签名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丘普养主张赖玉明对周桂梅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赖玉明明确在周桂梅上述借款的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现周桂梅未偿还借款,故赖玉明对周桂梅上述借款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丘普养该主张予以支持。周桂梅、赖玉明拖欠丘普养借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丘普养要求周桂梅、赖玉明支付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已书面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为每月利率15‰,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现丘普养只主张按月利率15‰计息,对于月利率15‰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丘普养要求周桂梅、赖玉明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桂梅、赖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桂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丘普养清偿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赖玉明对被告周桂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丘普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264元(原告丘普养已预交264元),由原告丘普养负担27元,被告周桂梅、赖玉明连带负担23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丘普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晓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