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与张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张军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定代表人王甲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学院员工。被告张军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诉被告张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负担。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