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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曾某某,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新西兰汉弥尔顿富兰克顿。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刘某,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秋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具有中国国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婚生子刘某某具有中国国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6日在新西兰国奥克兰市登记结婚,2010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某。因工作、生活需要,被告与刘某某在中国生活,原告在新西兰工作。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4月4日在新西兰国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但是没有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抚养婚生子刘某某,但被告总是找种种借口推诿直至拒绝。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母亲照顾、教育未成年子女刘某某更为适宜,为了维护自身及刘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2、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的婚生子叫刘某某,2010年4月10日出生,我们在2015年4月4日在新西兰离婚,离婚时确实没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予以解决,该国的法律不予解决,现在儿子由我来实际抚养,跟我在中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6日在新西兰奥克兰市注册结婚,2010年4月1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生育婚生子刘某某。原告曾某某于婚后取得在新西兰的永久居住权,至今一直在新西兰居住生活,婚生子刘某某现随被告刘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生活。2015年4月4日原、被告在新西兰经惠灵顿地区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新西兰惠灵顿地区法院在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同时未对双方婚生子刘某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解决。原告现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婚生子刘某某由其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提供定居签证、账单收入及工作证明等,证明对刘某某的抚养条件。以上事实有定居签证、工作确认信、账单、结婚证、离婚确认书及解除婚姻法令、出生证明、石家庄市公安局合作路派出所人口信息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双方婚生子刘某某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刘某某现随被告刘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供其在新西兰的工作确认信、收入账单及住房条件等证据,要求婚生子刘某某的抚养权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刘某某。考虑到被告刘某称现无固定收入,婚生子刘某某年纪尚幼,原告具有更有利于刘某某成长教育等条件,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刘某某较为适宜,原告自愿负担刘某某的抚养费用。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曾某某抚养。原告曾某某为被告刘某探望婚生子刘某某提供便利条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