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丹与陈凤君、安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陈凤君,安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陈凤君,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安春霞,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陈凤君、安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丹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