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