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金水与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陶金水,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