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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金水与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陶金水,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