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开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存良诉被告赵维新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良,赵维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存良。被告赵维新。原告刘存良诉被告赵维新侵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良撤回对被告赵维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存良承担。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