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存良诉被告赵维新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良,赵维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刘存良。被告赵维新。原告刘存良诉被告赵维新侵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良撤回对被告赵维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存良承担。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