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与裴庆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裴庆友,胡月清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白马城村。代表人许孝玉,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庆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月清。委托代理人张秀萍,大同市南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大同市南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裴化军、被上诉人裴庆友、胡月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萍、董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主张其4岁的儿子裴克强中午离家后被发现死亡。发现死亡地点在白马城村内的大沙沟中,沟内有大坑和排放的污水,重审时应查明各方面因素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确定相关主体及其责任。除死者父母及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外,还应查明该大沙沟是否属于河道,如属于河道,考虑应追加河道主管部门为被告;河道中大坑是何人所挖,污水是何人所排放,是随意排放还是利用大坑排污,以及挖坑及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相关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