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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燕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二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燕枝,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枝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燕枝自2004年结识被害人董某某后,二人长期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取得董某某的信任。2013年,被告人张燕枝因赌博欠下赌债无力偿还,遂以高息借款为名,多次以捡来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人物和事实,并伪造欠条,从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00元,所骗赃款均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赌债。被告人张燕枝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燕枝以高息借款为名,谎称其朋友“李某”(查无此人)的家人开快递公司需要借款,以捡来的“吴某某”、“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变造,以“李某”的母亲吴某某、丈夫尹某某的名义借款并伪造欠条,先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60000元。2、2014年9月,被告人张燕枝以高息借款为由,谎称其朋友段某开超市需要借款,以捡来的“郭某”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变造,以段某丈夫“郭某”的名义借款并伪造欠条,骗取董某某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10月,被告人张燕枝以高息借款为由,谎称其朋友威某某购买出租车需要借款,经变造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后,以威某某的名义借款并伪造欠条,先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7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张燕枝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张燕枝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燕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燕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威某某、郭某、吴某某、尹某某的证言、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枝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燕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张燕枝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燕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燕枝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佳佳人民陪审员  曾新娜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梦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