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祝军威与徐伟明、刘建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军威,徐伟明,刘建芳,易建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241号原告祝军威。委托代理人钱伍全。被告徐伟明。被告刘建芳。被告易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军威与被告徐伟明、刘建芳、易建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