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蔡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张 威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