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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蔡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张 威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