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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利诉被告李大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利,李大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小利,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江江,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军,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利诉被告李大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