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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俊一、李成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张俊一,李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张俊一。被执行人:李成群。本院在执行张坤与张俊一、李成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张俊一、李成群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