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俊一、李成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张俊一,李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张俊一。被执行人:李成群。本院在执行张坤与张俊一、李成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张俊一、李成群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