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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年华。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639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