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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甲诉被告兰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兰某甲,男,1980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被告兰某乙,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诉被告兰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