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甲诉被告兰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兰某甲,男,1980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被告兰某乙,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诉被告兰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