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云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刘云富。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3)张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由被告人刘云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10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10月28日、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云富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云富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云富获得奖励分141分。罪犯刘云富已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收条、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判员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