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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平凉市国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