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沙金涛与被告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涛,白卫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沙金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被告白卫东,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涛与被告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金涛撤回对被告白卫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63元,减半收取3931.5元,由原告沙金涛负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程祥焱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