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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沙金涛与被告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涛,白卫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沙金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被告白卫东,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涛与被告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金涛撤回对被告白卫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63元,减半收取3931.5元,由原告沙金涛负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程祥焱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